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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浙江省医疗设备展览会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9

发文字号

浙财采监[2013]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9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浙江省医疗设备展览会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3]34号

2013年11月29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适应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采购和技术交流需求,展示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科研、医疗仪器设备,增进技术交流,经研究,省卫生厅、省科技厅将分别于2014年3月和9月在杭州举办第二十七届中国(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与第十一届浙江国际医疗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为充分利用展览会平台,简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决定在展览会期间开展相关医疗仪器设备集中评审、统一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采购的产品范围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相关医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逐级汇总上报省卫生厅参加展览会期间进行统一汇总采购:
  (一)纳入各地政府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级为100万元)以下的产品;
  (二)项目已列入本单位201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已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或采购计划审批手续);
  (三)相关医疗仪器设备应由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的供应商在该网站建立商品库进行展示;
  (四)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统一采购工作程序
  各地采购计划上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采购工作程序参见浙财采监[2012]34号文件,其中单价10万元设备调整为按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程序执行。

  三、展览会时间、地点
  (一)第二十七届中国(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省科技厅
  展览时间:2014年3月19-22日
  展览地点:浙江世界贸易中心1号馆-6号馆
  (二)第十一届浙江国际医疗展览会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
  展览时间:2014年9月3-6日
  展览地点:浙江世界贸易中心1号馆-6号馆

  四、其他事项
  各医疗卫生单位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计划申报表》中注明,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我省在展览会期间开展相关医疗仪器设备集中评审、统一采购活动,是各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创新举措,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同时,各地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积极研究采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方法和措施,共同为提升展览会影响力和提高采购效果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联系人:省财政厅陈梁,联系电话:0571-87057612;省卫生厅 毛立楠,联系电话:0571-87709396,电子邮箱:ghzx2010@hotmail.com

  附件:(略)

  1.2014年浙江省展览会医疗设备采购计划申请表

  2.2014年浙江省展览会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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