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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05

发文字号

赣劳社医[200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1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签订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有利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目前尚未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签订。
  二、明确协议重点,完善协议内容
  要明确协议的重点,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

  三、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协议公正
  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要建立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对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等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要加强协作,共同解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协议执行
  各级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相挂钩。要注重发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要结合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垫付重大工伤事故医疗所需的预计费用。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工伤保险定点资格。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典型引导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请各设区市于7月底前将本市各统筹地区协议签订情况,及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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