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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0

发文字号

黑人口发[200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黑人口发〔2007〕15号)


各行署、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现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07年3月20日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具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物质保障,是政府为实现人口目标,满足群众避孕节育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药具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第六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药具,育龄夫妻(包括流动人口,下同)在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药具。
  第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是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免费避孕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工作任务。
  (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订药具工作管理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药具工作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督促落实;
  3、拟定全省药具经费分配方案,编制药具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4、编报全省年度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方案;
  5、指导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药具系统业务培训、药具知识宣传及药具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药具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拓宽药具服务渠道。
  (二)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拟定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2、编制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3、拟定年度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方案;
  4、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
  5、指导县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药具系统业务培训、药具宣传工作。
  (三)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2、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3、执行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4、指导基层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5、对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编制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2、承担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3、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指导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五)村(社区)级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以下任务:
  1、建立健全药具发放服务网络,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减少浪费;
  2、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
  第十条 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财务、计划、统计、保管、质量管理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保管、质量管理员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总人口在5万人以上应配备专职药具管理人员,5万人以下配备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社区)级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具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及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 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市、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完备药具业务基础工作:
  (一)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应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中有工作督查,年末有考核评估和工作总结,年度有培训计划、基层调研报告、药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等资料。
  (二)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应有药具会议(例会)记录、宣传、培训和业务工作资料。
  (三)村(社区)级药具管理工作有工作手册(含使用药具人数、发放、随访登记)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药具管理部门实行资料保管档案化,做到分年、分类保存,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划、调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仓储保管质量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乡(街道)级和村(社区)级药具工作要建立药具发放、随访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乡(街道)级以上药具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的原则,编制药具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 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街道)级为需求计划起报单位。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审定后,逐级进行汇总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审核、汇总、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站应按下列要求加强药具专项经费管理:
  (一)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二)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地(市)级定期核对计划、财务、保管帐簿,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县(市、区)、乡(街道)级核对库存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与仓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按药具质量规范要求做好本级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建立药具质量、使用效果及评估体系,开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分析和反馈药具使用信息,妥善处理不良反应。
  第二十五条 对过期失效药具的报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要保持合理的库存周转量,保证库存药具有效期达到标准,保证供应避免浪费。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必须设有药具专用库房。各级药具库房面积,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细则》要求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市)、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库房设施,库房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证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的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药具发放及时、准确,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第三十条 地(市)级每年至少2次以上调拨药具到县(市、区)级,县级按季度发放到乡(街道)级,乡(街道)级按月发放到村(社区)级,村(社区)级按月发放到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 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乡(街道)、村(社区)级有宣传板或宣传挂图。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对基层药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使用药具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乡(街道)级药具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户随访工作,要指导村(社区)级药具管理人员做好药具发放工作,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及时对药具不良反应情况进行报告和处理。
  村(社区)级药具管理人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做到按月随访,及时指导、了解药具使用情况,并对随访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药具管理机构要根据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做好对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药具流入市场销售,如有发生除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和虚报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药具和经费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药具大量积压、变质,造成严重浪费或库存药具丢失,药具大范围脱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行逐级奖励制度,对在药具管理工作中遵章守纪、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完成工作任务好的药具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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