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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1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8]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21

颁发部门

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8]011号

2018年8月21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督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16号)和《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卫计中管[2017]13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的函》(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8]5号)工作安排,拟于8月开展本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督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评估目的
  深入了解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推动行动计划实施,确保本市行动计划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督查评估内容和方法
  (一)督查评估内容。各区基层中医药工作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基层中医药经费投入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情况,中医药参与健康管理以及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服务等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执行等情况。
  (二)督查评估方法。以各区全面自评为主,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重点指标,结合区自评情况,进行针对性督导。

  三、时间安排
  (一)区全面自评(2018年8月22日-9月7日)。各区根据《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督查实施细则》(见附件1)开展自评,并完成填写,形成督查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2),于9月7日前报送至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shszyyfzbgs@163.com
  (二)市级重点督导(2018年9月7日-9月14日)。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区自评情况,组织对相关区进行实地督查评估。
  (三)嘉定区、奉贤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行动计划督查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评审工作同步开展,不再单独进行行动计划实地督查。

  四、督查评估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部门配合;要将督查评估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区督查评估应覆盖区属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站点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市级督查评估根据各区自评情况,抽取有关单位进行实地督导。

  联系人:陆超娣
  电 话:23117925、83090509(传真)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9室
  邮 编:200125
  电子邮箱:shszyyfzbgs@163.com

  附件:(略)

  1.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督查实施细则

  2.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自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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