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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10-09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09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2017年10月9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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