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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青政〔2022〕32号
指导原则
青海省
现行有效
2022-07-15
青海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推动计量工作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省重大需求为牵引,以突破高原计量技术为主攻方向,以提升全省计量能力为目标,以补齐计量检测短板为着力点,坚持创新突破、改革引领,需求牵引、供给提升,政府统筹、市场驱动,协同融合、开放共享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加强计量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基本满足全省现代先进测量需求的计量体系,为服务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量值溯源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协同推进计量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高原特色发展领域计量科研能力逐步提升,服务效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计量工作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凸显。
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参与度增强。高原特色产业国家标准物质、新能源、盐湖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等研究方面有所突破,力争研制国家标准物质4个;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的高原特色计量科研专家队伍,确保全省部分检定校准测量能力处于国内中等水平。
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基本满足需求。计量在全省重大战略中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更加彰显,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基本覆盖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计量标准由现有743项增加到900项以上;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力争建成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制订青海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1个,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店)200个,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体系逐步完善。
计量监督管理能力逐步提升。全社会计量法治意识增强,计量活动和行为更加规范有序。监管体制逐步健全,监管模式逐步得到创新,社会各方计量溯源性意识明显增强,开放共享的计量协同发展能力提升,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计量检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强制检定项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现有29项增加到41项,建标覆盖率达91%。
到2035年,全省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整体提升,盐化工、清洁能源计量检定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合实力达到国内中等水平。国内先进计量科技手段逐步推广运用,努力建成基本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测量体系。力争制订青海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5个,研制国家标准物质12个,引导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店)1000家,建设满足资源保护和高原产业等需求的国家计量测试中心2—3个。
二、强化计量基础建设,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三)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强化量值传递体系的基础保障,根据强制检定需要,建立眼压计、声级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糖量计、体温计、原棉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乳汁计、医用活度计、铁路计量罐(车)12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坚持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科学规划全省量值溯源体系,市州建立机动车测速仪、体温计、验光仪器、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心脑电测量仪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气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等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区建立衡器、压力表(计)、血压表(计)、体温计等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建立加油机、水表、燃气表等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计量资源优势,建立非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引导企业加强计量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与其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内部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全省层次分明、链条清晰的计量溯源体系。
(四)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聚焦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以资源、能源、高原等领域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行业专业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资源优势,搭建产业计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协同、互补发展,建立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高原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计量需求的测试中心、光伏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盐湖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五)加强计量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托计量课题研究、重点项目建设平台,加大计量科研带头人培养力度。充分运用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打造全省计量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动,充分运用国家计量公共教育资源,借助国家计量网络培训平台,落实阶梯式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以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依托,加强全省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新岗位设置,探索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等聘任制度,为培养计量人才队伍搭建平台,为精准施“测”奠定人才基础。
(六)推动计量交流合作发展。围绕兰西城市群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重点任务,加强同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等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建立计量共商协作、科技创新合作、技术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省份发展优势,主动争取对口省市计量技术指导帮扶、项目援建等支持力度,推动全省计量协调发展。
(七)开展数字化运用及高原计量检测研究。开展计量数据共享技术研究,推动计量产业链条数据的融合共享。鼓励支持全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智能计量检测管理系统,推广设备自动化、数字化运用,提升计量质量控制和智慧管理水平。针对青海高原复杂环境计量需求,开展高原计量检测技术研究,着力解决精准测量难题。
(八)搭建计量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各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计量优势资源力量,鼓励支持全省各行业计量科技人员开展计量科技创新,构建质量技术基础、知识产权等融合发展的计量科技服务体系。
三、强化计量技术应用,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九)服务盐湖产业发展。加大盐湖资源利用标准物质研发、标准装置技术开发等方面研究力度,重点在氯化物型卤水标准物质研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开展盐湖复选生产线全自动分析仪量值溯源方法研究,解决生产线分析测量设备测量数据与实验室分析数据不一致问题,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服务。
(十)服务光伏产业发展。建立户外光伏组件最大功率计量标准装置测试系统、电池内阻测试仪标准装置等10项适合青海清洁能源计量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解决光伏发电测量设备溯源问题,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服务。
(十一)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加快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碳排放监测系统计量标准建设,实现温室气体监测仪器计量检定校准能力全覆盖。加大能源资源、环境和碳计量数据分析挖掘和利用,引导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通过科学、合理、高效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降低碳排放量。开展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测试、节能效果评价、企业减碳评估测试等碳计量服务,将服务链从传统耗能产业延伸到大数据中心、公共服务等领域。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实现重点用能单位全部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
(十二)服务民生健康与公共安全。推进医疗健康和民生领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医疗器械、疫病防控、诊断试剂、可穿戴设备、体育健身、高原特色食品等关键指标开展计量检定和测试服务。完善地质、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防御等计量测试保障体系,提高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计量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安全领域计量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全省加快交通安全、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等领域计量测试技术和智慧计量技术应用。
四、强化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监管能力
(十三)完善计量技术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校准、产业计量、计量数据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发挥全省计量资源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制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开展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
(十四)探索创新计量监管模式。建立完善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积极探索推广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非现场计量监管模式,逐步建立全省智慧计量监管平台,在全省推广运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充分发挥民生计量信息化监管作用。
(十五)做好民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持续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涉农物资、农畜产品收购等计量器具的专项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十六)推动诚信计量示范创建。加快构建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体系。在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行动,广泛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建立完善诚信计量信息公开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在计量工作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把计量工作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把计量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有效衔接,突出计量战略资源地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确保任务完成。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计量工作实际,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标准物质研制、公益性技术机构工作予以必要的保障。加大对计量科研项目和计量科技创新支撑平台的支持,对批准筹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联盟,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和相关政策予以重点支持。落实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提炼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提出解决对策,抓好工作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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