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健康扶贫六重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府发[2018]9号
2018年2月27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健康扶贫“六重”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健康扶贫“六重”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快构建全市健康扶贫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2016年以来全市国家标准线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保障目标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保障机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脱贫医疗补助措施,贫困人口年度医药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个人年度支付总额不超过5000元。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构筑健康扶贫“六重”保障体系。
第三章 保障内容
第四条 落实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政策。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起付线降低50%;门诊慢性病(不分病种)在市内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线;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降低50%。
第五条 落实贫困人口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贫困人口大病商业保险各段报销比例提高10%,起付线降低50%。
第六条 落实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及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可补偿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七条 购买健康商业补充保险。市本级每年列入预算500万元,用于购买健康商业补充保险。各旗区根据自身实际,可每年为贫困人口购买健康商业补充保险。贫困人口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按照健康商业补充保险服务条款报销。
第八条 落实脱贫医疗补助政策。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各旗区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均列入预算,当年补齐上年度支出部分,当年不足部分追加预算。对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未达到90%的部分使用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予以报销。
第九条 多渠道开展社会救助。建立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动员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慈善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对贫困人口医疗总费用自付部分予以救助。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十条 落实“三个一批”行动计划。
(一)对符合大病集中救治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按照集中救治治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开展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取消住院起付线,基本医保和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5%。
先期实行集中救治的9种大病为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终末期肾病透析需要在门诊治疗的,按照住院病种补偿政策管理。通过集中救治后进入恢复期或康复期的,及时纳入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
(二)对符合慢性病签约服务贫困人口,采取“药品带量集中议价采购”“送医送药上门服务”等措施,对患慢性病(不分病种)贫困人口开展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各旗区要针对贫困人口健康需求,为贫困人口慢性病高危人群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蒙医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为普通慢性病患者提供面对面随访,检查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服务,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蒙医药中医药“治未病”等服务。同时,要合理确定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指导辖区贫困慢性病患者合理用药。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和“一站式”即时结算。依托医保报销系统,建立便捷结算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渠道资金,设立贫困人口医疗报销专户,建立各部门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资金结算机制,方便群众就医报销。贫困人口在旗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缴纳押金。在旗区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信息共享,出院时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脱贫医疗补助等保障政策实行“一站式”结算。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点,为转诊到旗区外医疗机构就诊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贫困人口就医原则上在旗区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严格执行旗区制定的转诊制度及流程。各旗区要建立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对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诊治行为进行规范。完善慢性病管理制度,就不同病种建立慢性病用药目录,从病种诊断、定点机构、用药使用上,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用药管理机制。本着保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就医过程当中,与疾病治疗没有必然关系的用药及诊疗项目,予以限制。
贫困人口就诊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优先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确需使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要严格控制比例;二级医院控制在5%以内,三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对贫困人口实施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严肃追究收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医疗资金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取消相应资质,依法查处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全面抓好健康扶贫“六重”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建立医疗救治、扶贫、报销、救助联动机制,实现贫困人口一户一册、一人一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强化日常管理。各旗区统一代缴贫困人口参保费用,为当年新识别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全面掌握贫困人口诊疗情况,加强脱贫医疗补助保障金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及公示制度,做到救助档案规范、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宣传。各旗区要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册、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深入宣传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准确解读“六重”保障政策、措施、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提高群众知晓率。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和贫困人口教育培训,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营造全社会参与健康扶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2018年2月27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