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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景德镇市疾控中心等18家艾滋病抗体筛查实验室检测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2

发文字号

赣卫疾控字[200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2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景德镇市疾控中心等18家艾滋病抗体筛查实验室检测资格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07]14号)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经我厅组织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按照《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现场复核合格,决定批准景德镇市疾控中心、浮梁县疾控中心、珠山区疾控中心、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景德镇市中心血站、乐平市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浔阳区疾控中心、彭泽县卫生防疫站、湖口县疾控中心、婺源县地方病防治院、婺源县人民医院、婺源县中医院、德兴市皮防所、鄱阳县皮防所等18家单位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筛查实验室承担艾滋病抗体筛查任务。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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