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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三级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25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4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2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三级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487号

2016年10月2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医疗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建设和管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福建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闽卫医[2012]51号)、《福建省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闽卫医政[2015]41号)、《福建省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闽医管委[2016]1号)等,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6年三级医院评价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辖区三级医院按照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自查表,并于11月30日前汇总辖区内医疗单位自查表报送我委医政处,省属医疗单位直接报送我委医政处。我委将于今年12月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的评价工作。

  二、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医院评价检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16]337号),2016年将对全省三级医院落实2015年度医院评价检查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并将结果纳入2016年医院评价。

  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应参照本评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二级公立医院和二、三级非公立医院评价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二级公立医院和二、三级非公立医院的医院评价工作,并将评价工作总结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处。

  联系人:郭琛、林世丹,联系电话:0591-87849057、87812113,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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