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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认2017年江苏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初评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0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认2017年江苏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初评结果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7]12号

2017年5月10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依据原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初审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便函[2017]15号),我委组织专家对15所三级医院提交的初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初评结果予以确认(详见附件),有效期至2018年5月10日。

  初审通过医院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应在试运行期间加强人员、流程、消毒清场、设备保养等培训和管理。并在试运行6个月后,根据整改和试运行情况上报复评申请,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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