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01号
2018年1月2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
www.wsjsw.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和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
2018年,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围绕建设健康上海,落实本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规划,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创新卫生计生监督方式方法,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水平。
一、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重点工作
(一)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贯彻实施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规范落实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监督检查。以医疗机构内镜、口腔科等消毒为重点,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互联网+”生物样本运输管理技术研究。全面开展一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推进落实《上海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加强疾控机构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保障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继续运用二维码技术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以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一箱一档”为基础,探索基于二次供水设施二维码的信息化监管技术运用。加强与水务、住建部门协同,探索适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新体制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模式,全面推进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游泳场所夏季开放前的培训指导和开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加强与体育、文化等部门协调,严肃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推进游泳场所水质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加强对人群聚集大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检。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公示。
(四)控烟监督。认真宣传、贯彻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组织开展控烟专项执法活动。完善专项执法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五)学校卫生监督。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对学校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中小学直饮水卫生为重点,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加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统筹推进中小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
(六)健康相关产品与消毒服务监督。以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为重点,推进消毒产品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
(七)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平台、自查报告系统建设。构架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整合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督机构与专业临床质控中心共采共享监管平台,开展协同监管,并逐步完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惩戒机制。修订《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推进医疗机构完善电子病历系统、规范电子病历的填写和修改,确保可查询、可追踪。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维护医疗美容服务秩序。
(八)医务人员和医疗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全面开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推动现有监管模式逐步向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管模式转变。继续做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医师CA认证和信息自我管理,完善信息公示。全面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执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预防处置制度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加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投诉处理的规范化管理,加大对医疗纠纷投诉举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医疗技术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加强冠心病介入诊疗、心脏起搏器介入诊疗等医疗技术的监管,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加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独设置医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深入贯彻落实
《中医药法》,加强中医机构和中医医师执业行为监管,以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继续打击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
(十一)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贯彻实施《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质控机构的协作,探索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严肃查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开展放射诊疗机构核医学专项监督检查。推进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二)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制定新一轮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本市打击无证行医综合整治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和共享,提高预警能力,有效管控风险。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专业无证行医打击力度,加强对流动性无证行医的跟踪打击,遏制无证行医严重伤害事件发生。
(十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继续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强化对相关单位落实“两非”管理要求的监督检查。以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监督为重点,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巩固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持续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秩序。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化管理,推进将虚假证明等信息纳入本市征信平台。
(十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组织做好本市监督抽检工作,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并按要求做好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
二、促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全面、规范发展
(十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取消、调整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推进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继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广浦东新区改革试点中可复制的改革经验。扎实做好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三个一批”、行政权力等事项的目录管理工作。深化行政权力标准化建设和行政协助试点工作。
(十六)规范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开展对年度卫生计生监督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的稽查,强化对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工作的稽查,推进计划生育承诺信息的事后核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实施和修订,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十七)企业(机构)自查。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企业(机构)主体责任意识。推进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工作,重点推进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十八)队伍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员招录工作,充实一线监督员力量。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员培训。开展案例评查工作,组织典型案例交流培训。加强首席监督员考核管理,进一步发挥首席监督员的专业优势作用。举办全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专题培训,不断加强窗口服务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
(十九)“智慧卫监”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和完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的对接和数据无障碍交换,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服务。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数据可视化应用,促进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应用。
(二十)宣传工作。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宣传的统筹、策划、协调,密切市与区、区与区的协作,借助微博、微信、网站平台、广播电视等宣传渠道和载体,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