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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31

发文字号

黑卫疾控函[2015]2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3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

黑卫疾控函[2015]247号

2015年8月31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6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十二五规划实施期间适逢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转型期,在规划保障方面我们经历了从外资项目支持模式转变为各级政府支持模式,在工作方面我们从单纯开展基本DOTS策略扩展到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在体系建设方面我们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并取得成效,因此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全面科学的总结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工作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为我省制定十三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全面评估,保证质量
  各市(行署)、县(市、区)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方案的要求,制定出本地区的规划终期评估方案,并认真开展自评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调查,按时上报评估报告和评估数据。市级要组织对辖区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抽查,省级将组织对部分地市进行抽查,同时要做好迎接国家级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5年9月7日-8日,省级组织地市县区培训;
  2015年9月9日-25日,各级组织自评;
  2015年9月25日,县级向市级上报评估数据及评估报告;
  2015年9月25日-30日,市级抽查;
  2015年9月25日前,市级向省级报评估数据;
  2015年9月30日前,市级向省级报评估报告;
  2015年10月8日-15日,省级抽查。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郝军
  联系电话:0451-87096789
  电子信箱:85971087@163.com
  省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洪海
  联系电话:0451-87907325
  电子信箱:lihonghai1234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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