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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2

发文字号

津商务秩序[20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的通知

津商务秩序[2015]7号

2015年3月12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自2011年商务部《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医药商业协会和典型直报企业的积极努力和配合下,我市药品流通统计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绩。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近日,商务部对《制度》进行了修订,从2015年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现将新修订的《制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统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新修订的《制度》主要进行了三方面调整:一是删除了原制度中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企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的报表;二是增加了医药物流企业和药品电子商务企业填报的报表;三是调整了统计内容,精简了一些缺乏参考价值的统计指标(调整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新《制度》从2015年一季度季报开始实施,2014年年报仍沿用旧《制度》。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典型直报企业认真学习新修订《制度》的具体内容,熟悉各报表的相关变化,按时保质做好数据填报工作。

  二、继续做好典型企业直报工作
  现有典型直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填报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商务部将定期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直报企业和个人给予全国通报表扬和鼓励。请各典型直报企业于3月13日前,将典型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我委。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将本区域具有代表性的药品流通企业尽快纳入统计直报系统,使典型直报企业市场规模至少达到本区域药品流通市场总规模的60%以上。请于3月17日前,将增加的典型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我委。

  三、组织好非典型直报企业数据汇总报送工作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与药监部门联系等方式,做好本区域除直报企业外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采集和汇总报送工作。2014年年报YPLT-8《典型企业以外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见附件4)请于3月25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 张艳静 联系电话:58665531;传真:58665857;电子邮箱:zhixuchu@163.com

  附件1: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略)

  附件2: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

  一、总说明和报表目录
  (一)鉴于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迅速,新增YPLT-4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医药物流基本情况”、YPLT-5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医药电商基本情况表”,删去原YPLT-4表“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情况”、原YPLT-5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二)年报报送时间改为“次年1月5日至3月31日”(各表中同此修改)。

  二、调查表式
  (一)YPLT-1 表。
  1. 修改02“曾用名”为“曾用名或前身企业名称”。
  2. 修改06“行业类别”为“行业类别与业务类型”,内容如下:

  515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业 □   医药及医疗器材分销 □   医药及医疗器材物流 □   医药电子商务 (□无 □B2B) B2B年销售总额千元  525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 □   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连锁 □   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单体药店 □   医药及医疗器材物流 □   医药电子商务 (□无 □B2C) B2C年销售总额千元  药监部门批准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 □   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配送任务的企业 □   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企业 □ 涉及医疗机构 (家)  其中:承接医疗机构院内物流的企业□ 涉及医疗机构 (家)  承接医疗机构药库外设的企业□涉及医疗机构 (家)  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企业/药店□涉及医疗机构 (家)  其他物流延伸服务模式 □


  3. 删除12“营业状态”。
  4. 在13“业务经营范围”中删去“房地产法人单位”,并与15“企业集团情况”指标合并为12“企业组织形式”。
  5. 修改14“从业人员数”中“总计(人)”为“年末人数”,并增加“IT工程师人员”,“健康管理师/营养师/护理师/美容师人员”两指标。
  (二)YPLT-2表。
  1. 修改12“对一级及以下医院的销售”为“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销售”。
  2. 修改14“售给单体药店”为“对单体药店的销售”。
  3. 修改15“售给连锁药店”为“对连锁药店的销售”。
  4. 修改补充资料中(1)“共售给县级以下批零售企业”为“对县级以下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
  5. 修改补充资料中(2)“共售给城市社区医疗单位”为“对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销售”。
  6. 修改补充资料中(1)“共售给农村医疗单位”为“对农村医疗单位的销售”。
  7. 删除原表补充资料(4)“药品直调金额”。
  (三)YPLT-3表。
  1. 修改05“凭医院处方的销售额”为05“凭医院处方销售额、06“处方药销售额”。
  2. 修改12“年收到处方数”为13“年处方量合计(含电子处方)”,13“收到医院处方数”为14“医院处方数量”。
  (四)YPLT-4表。
  1. 原YPLT-4表替换成“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医药物流基本情况”。
  2. 增加指标53项,分别为:
  1) 企业物流(物流企业)基本情况7项指标。
  2) 物流运营效益8项指标。
  3) 物流服务能力及水平6项指标。
  4) 配送业务结构10项指标。
  5) 物流设施设备12项指标。
  6) 物流信息化应用10项指标。
  (五)YPLT-5表。
  1. 原YPLT-5表替换成“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基本情况”。
  2. 增加指标48项,分别为:
  1) 企业基本情况4项指标。
  2) 企业运营情况35项指标。
  3) 企业服务能力及水平6项指标。
  4) 电商运营效益3项指标。
  (六)YPLT-6表。
  增加15“资产减值损失指标”,并修改表内关系中“11=05+06-08-09-10”为“11=05+06+07-08-09-10-15”。
  (七)YPLT-7表。
  零售企业中增加10“国家基本药物经营品规数”。
  (八)YPLT-8表。
  修改同YPLT-2。
  (九)YPLT-9表。
  未修改。

  三、附录
  (一)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YPLT-1表)。
  1. 删除原“工商登记注册号”的解释。
  2. 修改行业类别的相关解释为:“如法人单位经营范围涵盖了批发业和零售业,不论批发营业额、零售营业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小,应同时选择‘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业’、‘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两个选项”。
  3. 删除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解释。
  4. 删除原“保税区”的解释。
  5. 删除原“药店承担基层医疗机构药房功能”的解释。
  6. 删除原“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的解释。
  7. 删除原“营业状态”的解释。
  8. 修改从业人员的相关解释为“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9. 删除原“企业集团”的解释。
  (二)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年报和季报(YPLT-2表)。
  1. 修改“中药材类是指人用的各种中药材”为“中药材类是指人用的各种中药材和中药材饮片”。
  2. 删除原“药品直调”相关解释。
  3. 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解释。
  (三)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年报和季报(YPLT -3表)。
  1. 增加“处方药”的解释。
  2. 增加“非处方药”的解释。
  (四)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医药物流基本情况(YPLT -4表)。
  根据新YPLT-4表,设置“物流中心”、“仓库”、“配送货值”、“物流服务总收入”、“物流费用总额、”“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管理费用”、“物流业务利润总额”、“每小时行订单处理能力”、“每小时行订单实际处理数”、“账货相符率”、“出库差错率”、“货物准时送达率”、“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物流设备完好率”、“仓库管理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射频识别系统”的解释。
  (五)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基本情况(YPLT -5表)。
  根据新YPLT-5表,设置“平均客单价”、“平均客品数”、“网站活跃用户数量”、“日均UV数”、“日均PV数、”“日均独立IP数”、“网站转化率”、“订单转化率”、“重复购买率”、“西药”、“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计划生育及成人用品类”、“退货率”、“客户有效投诉率”的解释。
  (六)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和季报(YPLT-6表)。
  增加“资产减值损失”的解释。

  附件3:药品流通统计典型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4:YPLT-8《典型企业以外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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