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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3-04-06

发文字号

内卫基层字〔2023〕13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把“以基层为重点”落到实处,健全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公平、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布局

(一)调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从注重机构全覆盖向注重服务全覆盖转变。结合人口规模、地域、医疗资源等实际,优化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政府在每个苏木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遴选已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点建设,使其基本达到旗县级医院服务水平,建成县域医疗次中心。调整优化行政嘎查村卫生室设置,增强卫生健康服务功能,对于不适宜设置固定卫生室的行政嘎查村,可采用合建、卫生院定期巡诊等“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自治区卫生健康负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以旗县级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实行人财物及业务统一管理。在县域医共体内开展门诊及住院支付方式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实行门诊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制度(含异地就医费用),将医保基金按比例打包给医共体,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鼓励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用药目录统一,处方自由流动,疾病分级诊疗,逐步实现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同质化,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编办、人社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益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运行机制

(三)健全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新基建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嘎查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政策,提升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与当地旗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衔接。强化绩效分配占比,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向全科医生、业务骨干及工作任务繁重的医务人员倾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地位,提高其在建设发展、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分配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提升基层编制使用效益,每5年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积极推进“乡聘村用”,同等条件下苏木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管理,旗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统筹调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困难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专项招聘、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及时补充。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类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至20%。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可不受本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已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聘用、等级晋升时可不占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设置定向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类岗位工作并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定向岗位单列设置,单独使用,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可参加基层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统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探索门诊诊查费按医师级别分级定价,逐步实现同城同价。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医保结算,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高标准建设1025个苏木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站、3900个嘎查村(社区)医保服务点;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苏木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动态调整补助标准。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乡村医生中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既没有与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自治区人社厅、医保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九)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断10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达到基本标准的机构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断6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加强急诊急救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院前急救、紧急抢救、应急救治的识别、处置及转诊能力;开展与机构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住院、手术、检查检验等服务;发展康复、口腔、精神(心理)等特色专业科室;加强中(蒙)医药科室建设,力争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置中(蒙)医馆、配备中(蒙)医医师,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置职能科室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将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融入到医疗服务全过程,形成医防协同、防治结合型医疗服务机构。推进旗县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配备一名公共卫生医师。健全以群众满意度和服务结果为主要评价标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充实家庭医生队伍,为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上门医疗、长期处方等服务,支持根据签约居民需求灵活确定签约周期。强化嘎查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推进信息化建设。基于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G数字医疗卫生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围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基于5G数字医疗卫生综合服务系统,拓展建设县域医共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县域医共体数据互通、业务互通、管理互通;推进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向乡村延伸,构建县乡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实现以县域医共体为重点的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基层检查、上级诊断、AI辅助诊断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二)巩固扩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具体资助政策由自治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大病、重病救治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做好救治康复服务,开展乡村振兴重点旗县组团式帮扶。(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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