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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七)

发布日期

2014-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30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公告(七)

2014年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徐在华等5名责任人列入本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七)

  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有关责任人员:

  1   徐在华   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406室)   男,公民身份证号:500113********5552   直接参与生产并销售使用餐厨废弃物中油脂加工的食品供应给消费者。   徐在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年(2013.8.8-2018.8.7)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静刑初字第563号。
  2   吴朝红   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406室)   女,公民身份证号:500102********1238   直接参与生产并销售使用餐厨废弃物中油脂加工的食品供应给消费者。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年(2013.8.8-2018.8.7)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静刑初字第563号。
  3   李朋     男,公民身份证号:320721********0617   向“长脚海鲜”饭店销售禁止生产、销售的毛蚶、泥蚶。   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年(2013.9.2-2018.9.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杨刑初字第850号。
  4   周仕来   上海长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男,公民身份证号:341124********4414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禁止生产、销售的毛蚶、泥蚶给消费者,导致食物中毒。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年(2013.8.10-2018.8.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杨刑初字第850号。
  5   周仕年   上海长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男,公民身份证号:342324********4416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禁止生产、销售的毛蚶、泥蚶给消费者,导致食物中毒。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年(2013.8.10-2018.8.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杨刑初字第850号。


  附:案情简介

  一、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9号406-409、416室的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重复使用回收餐厨废弃物中油脂的情况。静安分局会同公安部门于2013年8月7日对该公司实施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利用回收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油脂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麻辣烤鱼”和“泡椒烤鱼”等菜肴供应。徐志国、徐在华、吴朝红先后担任厨师长、厨师等职,作为直接责任人,使用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制作酱料并配合食材制作成菜肴销售给顾客食用。静安分局于10月24日对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的工具和原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152元、罚款人民币100152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志国有期徒刑二年,徐在华和吴朝红有期徒刑各一年。2013年12月30日,上海燕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徐志国已被依法列入本市第四批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二、上海长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3年8月9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接投诉反映8月8日晚一行11人在平凉路通北路路口“长脚海鲜店(店招)”聚餐后,先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并前往医院就诊。杨浦分局立即组织监督员赴现场调查处置。经调查,周仕年自2011年起,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平凉路429号经营“长脚海鲜”饭店,周仕来在该饭店任采购员。“长脚海鲜”饭店经营期间,相继由周仕年、周仕来向在本市军工路2866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李朋购入在本市禁止生产、销售的毛蚶、泥蚶(俗称“银蚶”)等蚶类并经“长脚海鲜”饭店加工后对外出售。同时,“长脚海鲜”饭店还加工并对外出售在本市禁止生产、销售的炝虾和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销售的醉虾。2013年8月8日晚,投诉人一行11人在食用了“长脚海鲜”饭店出售的毛蚶、泥蚶、醉虾等食物后相继出现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其中8人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调查被确诊为中毒病例,且系“长脚海鲜”饭店2013年8月8日供应的晚餐造成食物中毒,致病菌为副溶血性弧菌,中毒原因是该饭店供应了已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的违禁生食水产品。杨浦分局于2013年8月10日依法移交杨浦公安分局处理。2014年1月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周仕年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周仕来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朋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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