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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0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4]1号

2014年1月2日

各相关区(县)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无菌药品的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渡期结束后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144号),现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立即对辖区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名单见附件2)开展现场核查、确认停产状态,并于1月6日下午5点前将《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停产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反馈至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监督辖区应停产企业对相关核心设备、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等进行封存,特别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物料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市局将对全市相关企业停产情况组织抽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丹华、李梦龙,联系电话:63356105、63356104
  Email:ypaj@smda.gov.cn

  附件:(略)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本市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情况表

  3、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停产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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