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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8

发文字号

青安监二[2014]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8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二[2014]53号

2014年3月18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相关医药企业:

  一年来,我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狠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取得一定成效,保持了化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在近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过程中,发现我省部分医药企业安全监管薄弱、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不到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医药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医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保障安全投入,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控措施,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形成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彻底治理隐患。

  二、进一步明确医药企业安全监管要求
  一要在历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医药企业进行再调查、再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医药企业底数。二要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令)规定,依法督促医药行业办理“三同时”手续。2011年2月1日前批复的医药企业,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其开展安全评价和备案工作;2011年2月1日后批复的医药企业,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同时”的备案手续。三是所有医药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参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执行,与安全评价工作同步进行,并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四是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将已备案的医药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领域年度日常执法计划,切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未经备案或无“三同时”手续的医药企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提升医药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医药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化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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