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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7年修订稿)》《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6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规发[2017]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7年修订稿)》《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

黑卫监督规发[2017]28号

2017年8月1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组织修订形成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17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监督范围”)《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稿)》(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执法、检验检测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监督范围”“预审办法”和“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等工作。通过不同渠道,宣传“监督范围”“预审办法”“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公众的监督意识。

  二、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有关工作
  按照本通知规定,“监督范围”“预审办法”和“管理办法”将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的,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预审办法”“管理办法”执行。
  201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需按照“管理办法”换发。延续、变更、补发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对“监督范围”以外、已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的,应当撤销卫生许可,收回、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在当地公示。
  相关申请表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组织印制。

  三、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6版)。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删除按照本通知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在日常工作中,组织、督促行政许可、监督执法部门,及时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按要求填报行政许可、监督执法有关信息。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我委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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