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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9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8]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9

颁发部门

市浦东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浦东新区总工会、市浦东新区地区工委、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浦东新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市浦东新区文广局、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市浦东新区环保和市容管理局、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市浦东新区妇女联合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的通知

浦卫计[2018]62号

2018年11月29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精神,推行母乳喂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母婴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计划。

  本实施计划中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推动全社会关心母婴健康,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5%以上;到2019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2.坚持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3.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指导社会各方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三、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各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区卫生计生委协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卫生城区的评选评估条件。
  区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落实本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母婴设施建设任务。
  区妇联负责母婴设施建设促进的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市民对母婴设施的知晓率,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参与拟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区文明办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特色加分项目,纳入区级文明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区建交委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区财力投资的大型公交枢纽场站建设和管理。
  区商务委倡导和鼓励商业中心、旅游景区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条件。
  区环保市容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园母婴设施、环卫公厕第三卫生间和环卫公厕婴幼儿如厕设施的养护管理。
  区文广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场馆、文化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宣传、倡导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共体育场馆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区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等设施,维护女职工权益。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园区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筹规划、协调、督查,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四、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8月31日前)。各相关单位完成本系统内应建母婴设施场所的调查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9月1日-11月中旬)。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区关于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及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建设任务。
  第三阶段:督导评估(11月下旬-12月底)。迎接市、区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督导评估。
  第四阶段:持续推进(2019年)。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5%以上,迎接市、区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督导评估。
  第五阶段:全面完成(2020年)。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迎接国家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督导评估。

  五、建设任务
  1.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大型交通枢纽、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应当配置母婴设施。机场、铁路车站、客运站等建筑面积和客流量较大的场所,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多点配置母婴设施。
  倡导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及休闲娱乐等商业服务业场所,通过配置母婴设施,进一步改善购物、旅游环境,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建筑面积不到1万平方米且日客流量不足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社区0-3岁亲子活动场所等,可以根据母婴逗留、场所面积、人流量等情况,按需设置母婴设施。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可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各类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指导意见》提出的推荐标准(见附件1)。
  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市各级工会倡导的“爱心妈咪小屋”创建要求或参照国家推荐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等设施。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母婴设施建设中发挥率先示范作用。
  2.落实建设要求。母婴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特点,设在方便使用、空气流通的区域,尽量做到相对安静、温馨舒适,并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哺乳设施场所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婴设施场所要有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见附件2)。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母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应在项目设计、验收时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已建成的母婴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3.健全管理制度。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母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定期清洁维护,并做好工作记录。加强对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设施维护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妇儿工委办、文明办、卫计委、总工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母婴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卫计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妇儿工委办、卫计委分管领导担任。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专职联系人将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改善民生、保障母婴权益、助力浦东国际化、现代化城市新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鼓励措施,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卫生城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建立部门间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2.加强宣传倡导。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各种信息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母婴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母婴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母婴设施使用知识和服务范围,倡导市民文明规范有序使用母婴设施,避免服务对象以外的人员挤占母婴设施,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位置查询项目、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标志引导等方式,宣传告知母婴设施建设和分布情况,满足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需求。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
  3.做好评估督导。浦东新区母婴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督导。各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评估、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母婴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将督查结果作用于工作考核,由地区工委、商务委分别按对应职能将相关内容作为对街镇、开发区年度考核的参考。也可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评议等手段,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检查和评估,推动母婴设施建设落到实处,着力提升服务实效。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三、其他配置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附件2:现行母婴设施国家统一标识

  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规定:

  名称:哺乳室(baby care)

  图形标识:

  附件3:母婴设施建设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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