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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2013年9月10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开展我省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2013年,我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25元提高至30元,在扩大部分项目服务范围、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的同时,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将该项目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该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确保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目标。要统筹安排中医药服务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该项目与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步实施。

  二、规范服务培训,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省卫生厅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方案》(见附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师资参加省级培训,对各县(市、区)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单位,要充分发挥当地中医医院或其他医院中医科的作用,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任务。要明确市、县(区)级中医医院或有能力承担培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县级培训基地,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应用培训,确保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所有培训任务,并将各地培训情况小结(包括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方式等),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10月9日前报送厅中医药管理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人群认知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的意义、目标、服务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服务项目的积极性。各级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所要制作宣传标语和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在单位内显著位置进行宣传,推动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广泛动员辖区服务人群主动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人群对该项目的认知度。

  附件:(略)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方案

  国卫基层发[201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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