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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4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6]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石家庄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4

颁发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120号

2016年8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5号),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苗采购和流通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第二类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的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销售疫苗时,要严格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质证明,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选择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单位配送疫苗,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配送单位、配送区域、收货地点,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应将选定的疫苗配送单位情况报送市药品监管部门。
  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的地区,要做好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工作,第二类疫苗采购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订购。

  二、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严格执行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要通过政府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强化对接种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防接种工作的绩效考核。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疫苗接种,建立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足量具备资质的接种人员、冷链设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

  三、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价格监管,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监督,针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情况,以及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四、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做到职责分工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预防接种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确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安全。

  五、加大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要加大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作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加强疫苗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健康咨询,大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消除群众预防接种疑虑和恐慌心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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