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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15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5]44号

2005年6月15日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我省卫生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医疗广告出证,为规范医疗广告提供依据。医疗广告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工和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查。继续实行医疗广告初审、论证和审批责任制,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每一份医疗广告证明都符合规范要求。

  二、加强医疗广告监测,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对未经出证而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医疗机构,通过未经批准的义诊、咨询形式进行变相广告的医疗机构等都要认真详细做好记录。同时要区分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凡是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凡是违法违规篡改出证内容的,要及时提请我厅吊销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凡被吊销证明文号的,随后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医疗广告证明;凡属无证广告或变相无证广告的,要列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不良记录,作为执业许可证校验、等级医院评审的重要评价内容。情节严重的,要发出书面执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要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测情况、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

  三、加强行业监管,为规范医疗广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注重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教育、引导和管理。要帮助民办医疗机构端正办院方向,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对不听劝阻的部分民办医疗机构要坚决停止其执业。对少数公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更要从严处理。
  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或承包给非卫技人员经营的行为。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要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通过行业和医疗市场监管,逐步铲除虚假违法广告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四、加强领导,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是卫生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高度,精心组织。要把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正在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开展的“弘扬白求恩精神,为人民健康服务”主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各个环节、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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