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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9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

2013年4月9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质监部门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质监局要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的宣传,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

  二、要严格落实有奖举报政策,在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人的举报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属于设区市或县级局受理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予以奖励;属于省局受理后转办的,按附件格式将贡献认定情况上报省局,由省局负责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三、要严格保密制度,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略)

  1.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3]7号)

  2.举报人贡献情况认定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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