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70号
2012年12月1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对于弥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空白,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细化分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规定了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对农业、牧业和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各地要依据《条例》精神,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协作,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条例》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评价,既要避免部门职责交叉,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省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制定完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协调配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对本地区施行《条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以及日常监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监管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给予支持。省级卫生部门要加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步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的依据。要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机构建设,并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城市社区和农村要抓紧组建食品安全监督员和信息员等队伍,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统筹兼顾,妥善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小作坊和摊贩数量众多,在促进就业和方便群众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既要严格监管,又要扶持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监管。要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要简化审批、办证、登记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指导,帮助其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科学知识、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五、着眼落实,抓好《条例》宣传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食安办和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监管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学习《条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严格落实《条例》规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