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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2

发文字号

黑卫应急发[2016]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卫应急发[2016]126号

2016年6月12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委直属(管)有关单位:

  为指导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及时有效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卫生计生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委组织专家修订了《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控制灾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护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内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俄罗斯境内和毗邻省份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次生灾害事件引起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学、资源共享;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的领导小组以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省卫生计生委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委办公室、规财、应急、疾控、医政、基层卫生、妇幼、中医医政、监督、宣传、外事、人事等有关处室和委直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规模,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新闻宣传、物资保障等工作组,分别负责救援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2.2 市、县(区)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地震灾区卫生应急的需求,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与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3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办(或日常应急管理科室)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如: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管理,应急队伍的组建、应急物资的储备、培训和演练等。

  2.4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负责本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提供咨询建议。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2.5.1医疗和采供血机构
  各级急救中心(站)负责地震灾害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和转运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同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备及供给。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2.5.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3 应急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包括本数)或哈尔滨市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至6.9级或哈尔滨市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至5.9级或哈尔滨市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害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统一部署调动全省一切医疗卫生资源奔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行动,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情况。当超出本省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给予支援。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时行动,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启动县(市、区)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3.3响应程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3.4响应措施
  3.4.1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迅速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伤员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伤员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监护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
  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3.4.2灾后防病
  风险评估:灾区卫生防疫组应及时开展灾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专项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和措施,上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科学指导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工作。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评估、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疾病监测:各级疾控机构负责组织灾区各医疗救治点开展疾病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
  灾区周边地区医疗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监测与报告,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多种形式做好灾后群众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及时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医学救治、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重点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对受损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
  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协助民政、公安、农业等部门做好人、畜尸体的处理和掩埋,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心理干预
  心理干预小组应及时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同时,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自救与个人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和卫生防病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4.3信息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收集、汇总伤员救治、灾后防病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需求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地震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信息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响应级别、卫生应急队伍出动情况、前期救援情况、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等情况。
  参与地震卫生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同时,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送卡的报告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由属地疾控中心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实时通报了解到的相关灾情信息,以便及时调整各部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方案。
  3.4.4新闻宣传。新闻宣传组配合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人员伤亡情况、医疗卫生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谣传、误传事件。
  3.4.5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宣布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4 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4.1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卫生计生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快速恢复。

  4.2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派往灾区的医疗队伍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做好与当地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

  4.3卫生防疫工作
  尽快恢复各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水卫生监督监测。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5 应急保障

  5.1队伍和人员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并加强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物资和技术装备,包括现场医疗救护设备、药品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用品、检验设备和试剂、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和后勤生活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配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应向其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

  5.2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地震等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5.3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制订落实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

  5.4通信装备保障
  省、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市级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利用移动指挥平台,实现救援现场与省级卫生应急指挥平台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确保在通讯中断的情况下保障和维护信息畅通。

  5.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协作机制建设,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6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本辖区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建设,能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要积极争取专款,加强医疗救援基地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储备建设。

  5.7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参加地震卫生应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备生活物资,以保障其工作能顺利进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本地电力、水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应急状态下水电供应保障,保证正常业务工作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为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补助和保健津贴。

  5.8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5.9预案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6 奖励与责任
  对参加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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