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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9

发文字号

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2014年10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
  (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原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2]16号)规定各县(区)制定的50种“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同时废止。
  (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在试点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省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

  二、明确职责,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分类监管
  (一)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必须全部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全部药品要进行价格公示,实行零差率销售,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履行对村卫生室用药监管职能,继续为其代购药品,确保村卫生室用药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目录外药品,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以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在宝鸡市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试点。以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为上限,按照“保证质量、让利百姓”的原则,由市县药品“三统一”管理机构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实现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药品降价部分必须全部让利于群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县域配送管理,强化配送服务监管,提升配送工作效能,注重提高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服务水平。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将药品使用纳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行风建设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督导检查、财政补偿挂钩。发现超范围、超比例使用药物等违规行为,要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逐步完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提高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能力;对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环节进行评价、统计分析,及时对采购价格过高、采购用量异常的品种进行重点监控和预警。

  三、积极做好合理用药培训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定要求,巩固基层培训全覆盖成果,提升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
  (二)坚持中西药并重,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
  (三)广泛开展基本药物使用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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