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乃至生命健康,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目前,药品广告违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落实资格审查、初审、终审、复审、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移送查处等程序规定。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广告必须是广告成品,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
二、现依法重申,下列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的审查,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品种;
(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四、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审查批准。
五、经营企业做为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必须出具生产企业代理销售、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广告的委托书原件。无委托书原件的不予受理申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之内的药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内容为: (一)品种是否具有申请广告资格;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科学、真实;
(三)广告主的资格是否合法;
(四)没有对广告成品进行审查的,要调回广告成品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收回广告审查表,作废批准文号,停止继续刊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做好药品广告刊播前的审查工作外,还要对本辖区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监察,发现药品广告违法刊播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该作废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收回审批表、停止刊播的药品广告 要及时办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要确定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廉洁自 律、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对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在 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请各地将药品广告复查工作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复查药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复查药品广告统计表 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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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理数│ 审批数 │ 驳回数 │ │
│O ├─┬─┬─┼─┬─┬─┼─────────┼───┤
│O │ │ │ │ │ │ │ │ │
│O │视│声│文│视│声│文│ 移送工商数 │ │
│年 │ │ │ │ │ │ │ │ │
│审 ├─┼─┼─┼─┼─┼─┼─────────┴───┤
│查 │ │ │ │ │ │ │ │
│情 │ │ │ │ │ │ │ │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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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审批表、作废批准文号的具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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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查存在问题的品种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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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 种 │ 处 理 结 果 │
│复 ├────────┼────────────────┤
│ │ │ │
│ ├────────┼────────────────┤
│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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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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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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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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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时可另行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