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卫办关于2015年卫生创建工作安排的通知
浙卫爱办[2015]3号
2015年2月11日
各市、县(市、区)爱卫办:
为保证全省各项卫生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根据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15]2号)要求和各项卫生创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5年我省卫生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 国家卫生城镇的复审和日常监督工作
按照全国爱卫办工作安排,对杭州市、绍兴市、舟山市、奉化市、海宁市、桐乡市、淳安县、宁海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嘉善县、磐安县、云和县和临浦镇、瓶窑镇、南浔镇、煤山镇、钟管镇、姚庄镇、洲泉镇、大唐镇、佛堂镇、大陈镇、横店镇进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和乡镇复审。上述城市、县城和乡镇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做好国卫巩固和提升工作,尤其对各项硬指标、量化指标以及老旧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入城口、公(铁)路沿线、河道、小餐饮店、“五小”行业、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窗口单位、废弃厂房、单位等管理难点和重点部位,要认真排查,完善设施,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城镇卫生水平,确保达标。
各市爱卫办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的监督管理,确保现场指导至少一次。省爱卫办将于6月30日前组织对复审城市进行现场复查并上报全国爱卫办,9月30日前组织对复审县城和乡镇进行现场复查并上报全国爱卫办。其它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要加强自身管理,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创建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省爱卫办将适时以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今年省爱卫办将继续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并通报调查结果。全国爱卫办也将组织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复审参考。
二、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申报创国卫的城市、县城和乡镇,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在自查达标后向上一级爱卫办申报。兰溪市、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和分水镇、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要稳步推进国卫创建工作,注重建管并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创建质量。各市要做好对新申报创国卫城市、县城、乡镇的技术指导、验收和推荐工作。
三、浙江省卫生城镇复查工作
对2011年命名和确认的省卫生城市、县城、区、街道和2011年1月命名、2010年11月确认、2014年延缓确认的省卫生县城、镇(乡)进行复查(名单见附件1)。各市爱卫办要加强对所辖省卫生城市、县城、区、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对今年需复查的城市、县城、区、街道进行现场复查考核,复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下半年组织抽查,形式以暗访为主,并依据省抽查和市复查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重新确认。对其它的省卫生城市、县城、区、街道、乡镇,各市年内要至少组织督导一次,并将督导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省爱卫办。
四、省卫生区、街道和镇(乡)创建工作
各地按照自愿申报和逐级上报的原则,积极争创。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由各市爱卫会于6月30日前向省爱卫办推荐;浙江省卫生镇(乡)于8月31日前由各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推荐。
五、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和巩固工作
根据《浙江省除四害先进城区考核命名与管理办法》(浙爱卫[2009]13号)规定,各地要继续做好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和巩固工作。新创建的城市要认真制订方案,并及早将相关材料上报。2010年命名和确认的城市要认真巩固,做好复查考核工作(复查名单见附件2)。
六、省卫生村创建工作
继续做好2015年浙江省卫生村申报创建工作,每个设区市向省爱卫办申报的创建村名额不得超过所辖县(市、区)数量的2倍,申报时间截止到6月30日。省爱卫办将在下半年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开展浙江省卫生村复查工作,对2010年11月命名的和2011年1月确认的513个浙江省卫生村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复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七、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和复查工作
按照《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爱卫[2013]4号)要求,申报单位自查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逐级上报,各市爱卫办验收合格后,填写《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表》,于9月15日前向省爱卫办申报推荐,推荐数量控制在所辖县(市、区)个数的2倍以内。各市按照2013年确定的省卫生先进单位复查计划进行复查,复查情况9月15日前报省爱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