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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06

发文字号

冀医保字〔2024〕6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01-0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财政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要求,经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

2025年3月1日开始将省内异地就医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的按病种付费管理,包括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两种形式;参保人员继续按参保地医疗保障政策享受待遇。就医地应将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纳入本地按病种付费统一管理,统筹做好病种分组和病种权重、费率、系数等核心要素管理规范和动态调整机制,统一健全特例单议、协商谈判、沟通反馈、基金预付、数据分析等配套机制。就医地结合异地就医结算规模、长期居住和转诊人员类型分布,单独设置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病种支付标准。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履行就医地属地管理职责,促进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主动管控医药费用成本,逐步缩小本地和省内异地住院病种支付差距。就医地医保经办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明确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的按病种付费管理内容。

二、做好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保结算费用就医地总额预算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就医地开展省内异地住院医保结算费用总额预算管理。就医地每月将省内异地住院按项目应支付的医保资金作为省内异地就医按病种付费月度预算总额。同时建立调节金制度,在每月预算总额中按照10%的比例预留区域调节金用于年底的超支分担。区域调节金分担完成后,当年就医地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费用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下年度清算时,将上年结余并入年度预算总额使用。结余留用和超支分担标准参照就医地本地结算政策执行。

三、规范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算流程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算流程,仍按《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号)规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基金结算清算有关流程办理。就医地医保经办部门对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医疗机构,按照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病种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其他医疗机构仍按原付费方式结算。参保地与就医地按月轧差清算资金,不区分付费方式,全部以按项目付费方式生成的省内异地住院月度医保费用进行各统筹区之间资金清算。省本级和石家庄市双定点中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医保费用由石家庄市医保部门负责结算,并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政策;其他双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医保费用由省本级医保部门负责结算。

四、做好异地就医患者的结算清单上传质控工作

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明细和结算清单的上传和质控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深度挖掘数据,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对医保基金运行影响监测,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

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落实好异地就医各项工作,将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确保政策落实。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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