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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关索证和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1-1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7]7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9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关索证和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监食[2007]755号

2007年11月19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四次(扩大)会议精神以及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流通和餐饮消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对规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关索证和台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餐饮原料进货索证和台账工作
  1、餐饮业实施采购索证和台账记录的食品种类:
  (1)主食:米、面;
  (2)食用油及调味品:食用油、酱油、醋、食盐、酱腌菜;
  (3)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豆制品;
  (4)饮料和酒;
  (5)食品添加剂。
  2、索证要求
  (1)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并留存备查。畜肉还应索取检疫证明;批量采购豆制品和熟食还应索取送货单。
  (2)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3)由总部集中配送食品原料的,索证工作由总部承担,门店不必再次索证。
  3、台账要求
  (1)台账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形式可为纸质和电子,有条件的应当鼓励企业建立电子台账。
  (2)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以及由总部集中配送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二、小食杂店的备案和台账要求
  1、小食杂店的备案
  对尚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的、但能达到基本卫生要求的、郊区县乡镇的村或城乡结合部销售食品的小型食杂店(简称村食杂店),经乡镇政府同意,实行备案登记。
  2、基本卫生要求
  (1)直线距离5米以内,不得有有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2)食品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检查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3)具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且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墙壁和门窗完好,便于清洗;
  (4)不得同时销售有毒有害、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3、台账要求
  小食杂店的台账登记参照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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