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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2

发文字号

陕卫药政发[2014]3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11-22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4]331号

2014年10月22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府谷县、神木县卫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会议和药品“三统一”联席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执行。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县级药款结算中心和各级监管部门。

  第四条 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分工,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履行督查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协调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省卫生监督所承办具体督查工作。

  第二章 方式内容

  第五条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采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方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督查。

  第六条 综合督查内容
  (一)药品网上采购情况,包括网采率、未开展网采机构核查等;
  (二)采购落实情况,包括配送率、及时率、入库率等;
  (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包括基本药物、低价药物使用比例等;
  (四)备案采购实施情况;
  (五)药款结算情况,包括回款率、回款时限等;
  (六)药品供应短缺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专项督查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相关部门督办件;
  (二)省人大、政协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建议、提案等相关情况核查;
  (三)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督查事项,委领导批办事项;
  (四)中省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转办函件;
  (五)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违纪违规情况核查;
  (七)投诉、信访案件督办;
  (八)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通报有关问题的督办;
  (九)其他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理牵头机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督查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事项类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督查任务;
  (三)组织、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督查工作;
  (四)向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督查结果。

  第九条 具体承办机构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督查任务,协助开展督查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卫生计生委汇报督查情况;
  (三)根据督查情况编写督查通报;
  (四)做好督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完成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批办、交办、实施、反馈、整改、通报、总结和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批办。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根据督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将《督查事项审批单》(见附件1)交相关单位办理。需多部门参与的督查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
  (二)交办。承办部门按照批办要求,应按尽快组织落实;如督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理。
  (三)实施。承办部门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采取书面调查、实地核查和电话问询等形式。做到一般事项定期督查,重大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对督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现场纠正,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督查督办情况反馈单》(附件2)报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反馈被督查单位。对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且不能立即纠正的单位,同时下发《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单》(附件3),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
  重大事项须提交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五)整改。整改单位应按《督查事项整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并如实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督查事项整改情况报告单》(附件4)。承办部门要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进一步跟踪督查。
  (六)通报。根据督查工作需要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督查事项、督查方式、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七)总结。督查结束要及时形成督查报告,提交省卫生计生委。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现场纠正问题、问题整改情况、下一步措施与要求等。
  (八)归档。督查工作办结后,将督查计划、各类记录、意见、相关数据及必要声像资料等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备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并将督查结果列入督查对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督查工作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规定(试行)》、《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经费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划转省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按年度结算。

  第十五条 参与督查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各项廉政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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