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下同)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瑞马唑仑的海关商品编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瑞马唑仑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9日
2020-03-19
2020年第39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
现行有效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下同)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瑞马唑仑的海关商品编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瑞马唑仑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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