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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7]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2

颁发部门

青海省政府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二00七年十一月)

  为了在发生小反刍兽疫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疫情监测、报告与确认  小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小反刍动物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定为法定报告疫病,我国列为一类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
  (一)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控工作应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三)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及时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高、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五)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2名中级职称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七)初步判定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二、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3个及3个以上州(地、市)同时发生疫情;
  2、特殊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二)在2个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确诊I、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在1个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Ⅲ级疫情。
  确认Ⅲ级疫情后,各州(地、市)、县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三、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及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输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及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进入。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检查站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览活动;
  (4)禁止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所消毒;
  (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野生动物控制
  林业部门要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态调查和发病情况调查,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处理过程。
  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发生时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及时部署和开展防控工作,保证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开展。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防疫物资储备、牲畜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疫区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设施与物资。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
  (三)省、州(地、市)、县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三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以应对突发疫情。
  (四)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提高群众对小反刍兽疫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控意识,发生疫情后要认真组织调查疫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建议。
  (五)各州(地、市)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六)各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协调林业、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由于调运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疫情,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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