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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3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7]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3

颁发部门

省司法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7]43号

2017年8月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司法局,省属省管医院、省医学会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确保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司法厅拟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专家的工作内容
  专家库专家接受省、设区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担任医疗损害鉴定专家或咨询专家,参加鉴定听证会,出具鉴定意见或咨询意见,并应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作证或书面答复。

  二、专家库专业类别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按照医学临床二级学科分类设置,专业学科设置目录详见附件1。

  三、候选专家的条件
  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热爱医疗鉴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以及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法医或有10年以上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经验的医学会工作人员可以受聘进入鉴定专家库。

  四、推荐产生方式
  鉴定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鉴定专业学科设置,对候选专家进行遴选(委属委管医院参加所在市的候选专家遴选),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司法厅推荐。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司法厅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聘任周期为4年。专家库专业学科设置和数量不能满足医疗损害鉴定需求时,应适时进行补充。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建库和后续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委托省医学会负责鉴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鉴定业务培训和鉴定案例分析,组织任期考核,建立和维护鉴定专家档案,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各市医学会在省医学会指导下,负责鉴定专家库中本行政区域内鉴定专家的日常管理。
  (二)符合入选条件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参加鉴定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被选取的鉴定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鉴定的,应由专家所在单位向有关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三)专家候选人应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专家推荐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并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候选人汇总表》(附件3),以上表格均需电子版和纸质版。各设区市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专家库推荐名单报省医学会汇总,省医学会应于9月10日前将各设区市专家库汇总数据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司法厅审定。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入“卫计委医疗损害专家群”(QQ群号:659135934),以便收发电子稿,加入群申请时需备注单位名称。

  综合性医疗机构可申报各类临床专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专科医院原则上申报与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对应的主要专业(如妇幼保健院主要申报妇科、产科、妇科超声、生殖医学、围产医学、儿科专业等)。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管士弟,电话:025-83620607。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杨云,电话:83591164
  省医学会鉴定办唐弘,电话:83620682,
  电子邮箱:7592242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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