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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购置高压氧舱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7-2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5]1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7-2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购置高压氧舱的批复

浙卫发[2005]188号

2005年7月26日

杭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购置高压氧舱开展高压氧治疗的请示》(杭卫发[2005]164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购置单人高压氧舱二台;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购置高压氧舱一台;

  二、须购置已经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制造的高压氧舱;

  三、对高压氧舱的设置及管理,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配置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1]419号)执行;

  四、高压氧舱安装后,须经省卫生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氧舱使用前,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

  五、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应按每台氧舱配置2人,维修人员1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参加卫生部定点培训(上海、湖南),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操作;

  六、氧舱治疗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严禁火种等禁令标记和告知病人或家属氧舱治疗的注意事项;

  七、要建立健全高压氧舱操作及高压氧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医用氧舱操作规程;病人在氧舱治疗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台,确保病人治疗安全;同时,应严格掌握高压氧治疗的适应症;

  八、医用氧舱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行定期保养;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医用氧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此批复,有效期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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