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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

2014年5月4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总体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主要是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根据我委“三定”方案,市卫生计生委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主要是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市区分工和工作内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工作内容:负责加强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暂定名,下同)的规定,组织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等。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工作内容:负责加强辖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确保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和经费保障以落实各项工作。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辖区除特殊食品以外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辖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内容: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加快本单位以及指导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建设,落实设置管理机构、充实人才队伍和经费投入等各项工作。承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开展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日常管理。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受理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做好企业指导服务、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
  (四)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内容: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加快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建设,落实设置管理机构、充实人才队伍和经费投入等各项工作。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受区县卫生计生委委托,受理辖区除特殊食品以外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做好企业指导服务、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
  (五)市健康教育所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

  二、加快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管理机构,确保人员到位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的现有资源和网络,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确保区县卫生计生委有相应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积极推动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确保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专人开展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调整资源、优化配置,要有食品安全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开展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并在全市发挥业务骨干、专业指导等方面的领军作用。
  (二)加强培养、充实队伍,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辖区食品安全标准人才建设,增加标准管理工作人员配备,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市级培训培养,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队伍。同时要注重发挥相关部门、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配合做好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人才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管理工作人员配备,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培养。同时要组织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专业培训,着力培养本市高素质、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人才队伍。
  (三)积极协调、完善机制,做好计划、管理、督导和考核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积极争取区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要协调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顺畅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衔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优势,形成互为支撑的工作局面。要认真筹划2014年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计划,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工作有效落实。要制定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制度,对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要予以表扬。要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机制建设,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明确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要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顺畅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衔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优势,形成互为支撑的工作局面。要认真筹划2014年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计划,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工作有效落实。要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制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要予以表扬。要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及考核,确保全市工作统一、有效。

  三、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制度、程序,以加强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提高秘书处科学性、法律性、制度性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做好相关服务与咨询。要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拟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计划,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咨询、报备等日常工作,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题调研。
  (二)积极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研、征求意见、标准咨询等相关工作。同时鼓励相关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各方参与有关工作,形成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整合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到2015年底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有关要求参与食品安全标准整合。

  四、做好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设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完善方便和服务企业的内部工作制度、程序,受理和复核备案材料,发放备案凭证,公布备案信息,汇总和报告备案管理情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完善档案管理、方便公众查询、做好通报咨询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健全备案档案管理,建立备案企业标准信息平台,为企业标准查询、交流提供服务,收集有关部门对备案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向同级食药监等相关部门通报企业备案情况,开展备案咨询,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以及专家的咨询作用,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开展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拟定本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跟踪评价,调查、收集、分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科学分析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建议,按时报送跟踪评价结果。
  (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衔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执行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时,要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的指标监测情况作为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跟踪评价手段,通过监测来客观反映标准执行情况,为适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服务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要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标准宣贯服务工作机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库,设立标准查询、标准宣贯、工作动态、信息收集等食品安全标准在线查询等栏目,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咨询,特别是重点标准解读和技术咨询服务,推动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制定辖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市健康教育所要充分发挥优势,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
  (四)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加强部门间、上下级间、区县间的协调与配合,认真做好审核,拓宽公开渠道,落实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标准信息。

  特此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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