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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应急[2015]0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办应急[2015]003号

2015年12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见附件1)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发[2015]54号,见附件2)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卫生应急工作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及相关协同部门责任。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设立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或指定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国家或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任务、承担国家或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职应急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立专职应急办。

  二、加强准备,切实落实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专业特点,组织制订卫生应急工作相关应急预案和医疗救援方案,明确启动、响应、报告、处置等流程,切实提高预案、方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梳理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伤病员检诊转运、院感控制、队伍和物资保障等管理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展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培训、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提高应急队员实战经验和协同能力。进一步规范应急队伍的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应急队员资料库,完善奖惩制度。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结合辖区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强化沟通,切实做好卫生应急风险评估和信息报送
  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要求严格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措施。要依法做好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引导媒体合理报道,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要做好事后评估工作,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及改进工作计划。

  附件:(略)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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