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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委托下放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7

发文字号

苏卫办监督[20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委托下放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17]1号

2017年1月17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规定,省政府已将原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权限委托至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为做好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委托后相关衔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2月1日起,省卫生计生委不再接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许可申请,委托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许可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017年1月31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已接收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许可申请仍由省卫生计生委完成审批。

  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精神,职业病诊断医师专业调整为职业病临床和职业卫生现场两大类,其中职业病临床专业类别调整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类。

  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的要求,掌握审批规定,熟悉审批流程,规范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工作。在接收申请资料的同时,要与证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或者与相关信息库相连接,以便核实。

  四、为便于统一管理,原有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将不再使用,统一改为新版的资格证书。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已有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名单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换发新证工作。

  五、《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发,统一编号格式。规范格式为“苏卫职医(设区市简称)**号”,以各设区市为单位进行顺序编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地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并在证书加盖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增加专业项目或变更的,应当由所在地设区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应沿用原证书号,每名职业病诊断医师只能有一个证书号。

  六、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公布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并于每周一前将上一周的相关审批信息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审批信息表样式见附件2)。

  七、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严格落实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培训与考核。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可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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