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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麻精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麻精药品运输证明和邮寄证明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29日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关于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市、区(县)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沪食药监法[2014]809号)的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以下简称运输证明)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以下简称邮寄证明)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场监管局和自贸区分中心。为做好上述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的审批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局和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要高度重视特殊药品的监管工作,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做好承接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及人员,建立健全特殊药品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受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市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中“药品”项下“药品安全监管”中《运输证明》及《邮寄证明》审批事项,制定本单位的办事流程,并及时公布于各单位外网。

  三、证书及印章管理
  《运输证明》、《邮寄证明》证书及专用印章要按要求进行管理。(详见附件1)

  四、汇总上报
  各单位应每半年将《运输证明》及《邮寄证明》数据分别汇总,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局药化监管处(每年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请各单位将上述相关审批情况汇总至我处要求报送的药品生产(配制)、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总结中。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局不再受理《运输证明》及《邮寄证明》申请。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局和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化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市局药化监管处 刘露,电话:63356102,传真:63112359,邮箱:liulu@smda.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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