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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销宽胸气雾剂等10个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4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3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全氯氟烃类物质生产药用非吸入气雾剂的公告》(2013年第9号),经与你局核对相关品种情况,现注销宽胸气雾剂等10个药品批准文号(名单详见附件)。请你局告知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34号 附件.doc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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