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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格式申报品种审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

2012-12-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自2010年9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以来,药品审评中心根据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于去年开始进入实操阶段。CTD格式的申报资料体现了过程控制和终点控制相结合的、全面系统的药品质量控制理念,更加符合药学研发的一般规律,其实施将有助于我国药品研发的水平向国际先进标准看齐,也有利于推动国产仿制药在欧美的出口注册。为进一步推进CTD格式申报,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研发出高质量的仿制药,中心从今年10月份开始对按照CTD格式申报的品种单独按序进行审评,至今已列入审评计划的有约五十个品种。在审评中发现仅有少部分品种基本是按照CTD的系统研发的理念与技术要求进行研发的,而大部分品种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不断提高药品研发的水平与申报资料的质量,现将近阶段审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公布,希望各申报单位在今后的研发和申报时予以关注:
      1、未真正按照过程控制和终点控制相结合的、全面系统的药品质量控制理念,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发,仅简单地将原有的申报资料按照CTD的格式重新组合。
      2、信息汇总表过于简单。应将药学研究中的主要研究项目进行综述,并将重要的研究过程、内容与数据列出,不能简单地注明参见申报资料XX章节。否则不利于审评人员在审评时通过信息汇总表对申报品种的工艺可行性与质量控制体系的可靠性及全面性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与判断。同时因为信息汇总表是审评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其信息不够全面、重要信息缺失,还会严重影响审评的效率。
      3、在工艺研究中未结合大生产的设备、操作流程和拟定规模对处方、生产工艺进行系统的筛选和优化;也未对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进行全面的研究与验证,将关键工艺步骤及关键工艺参数与普通的工艺及参数混为一谈,有些品种更是直接将S.2.2 (或P.3.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中的内容全部拷贝粘贴在S.2.4(或P.3.3)“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这一章节中;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无菌、除菌工艺的验证资料。现有资料无法证明申报的品种已具备大生产的可行性,并能在实际生产线上持续生产出质量合格的药品。
      4、在“S.3.2 杂质”部分未结合在研产品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降解途径以及现行版国内外药典等文献对其杂质谱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研究中涉及的各特定已知杂质的结构进行研究确证,同时根据其生产工艺、化学结构与文献资料等对杂质的来源进行合理的分析,为后续的杂质控制研究奠定基础。
      5、在S.4.2(或P.5.2) 分析方法一节中未按要求列明各色谱方法的色谱条件和溶出度检查的溶出条件、定量方法等;在质量研究中未根据杂质谱分析的结果筛选合适的杂质分析方法、并采用相应的杂质对照品对优选后拟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全面的方法学验证,而仅采用主成分对杂质分析方法进行检测限等的验证,所得结果无法证明该方法确实能够检出各特定杂质;未根据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和质量对比研究及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在质量标准中制订各特定杂质、其他任一单个杂质和总杂质的合理限度。
      6、未准确理解设置放行标准与货架期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注册标准)的重要意义,未根据标准中各项目在生产及放置过程中的变化趋势分别设定合理的限度,从而不能充分发挥放行标准在保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始终符合货架期标准中的作用。
      7、申报生产的资料中未详细提供临床研究用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和质量研究资料,也未比较并说明其处方工艺是否与申报的大生产的处方工艺一致。如果临床样品的批量、主要生产设备的型号、关键技术参数等与拟定的生产线有不同,应详细分析这些差异是否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并提供相应的研究验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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