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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5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2019]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疾控[2019]25号

2019年4月15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和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和延续;

  第五条 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五)所申办公共场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

  第六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五)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六)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要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申请人失信情况。该申请人在1年内再次提出许可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许可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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