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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酒类专卖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酒类专卖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酒类专卖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酒类专卖局、各工商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决定在本市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以进一步规范本市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酒类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本市有证有照酒类生产企业104家,其中规模企业近10家,批发企业1490家,零售企业3.9万家;年本市酒类生产68万吨左右,市场销售92万多吨。1997年10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和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在依法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查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维护消费者饮酒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但是,本市酒类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证无照从事酒类批发或零售时有发生,既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也影响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二是少数酒类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松懈、制度不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交易易发、多发;三是集贸市场散装酒质量安全没有保障,以次充好,消费者投诉频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原则,突出重点,抓住源头,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构筑本市酒类商品安全防范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以下工作目标: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状况,杜绝有毒有害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及时、有力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切实加强集贸市场散装酒管理,基本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质量安全,经营规范有序,监管依法有效。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市、区县酒类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主体资格的清理,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严把酒类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结合企业年检,按照规定条件对酒类经营企业特别是酒类零售企业加强验证审核。专项整治后,使酒类批发企业的持证率达到100%,零售企业的持证率达到95%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白酒生产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禁用甲醇、工业用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有毒有害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城郊结合部零售点酒类的经营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以告知承诺书形式,明确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要求。酒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本市酒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要依法从重查处。各区县要把专项整治与重大节日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相结合,确保市民酒类消费安全。
  (三)加大查处力度,净化酒类市场
  酒类、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进行清仓查库检查。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酒类商品应予依法封存;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散装酒管理。散装酒经营要在固定场所贴标包装销售,要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
  (四)整治建设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结合清理整顿,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经委会同质监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地方性酒类经营规范,加强酒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逐步提高本市酒类市场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市经委、市酒类专卖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本市酒类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负责落实工作组确定的各项工作。各区县结合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本地区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合力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方针。各区县经济流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和酒类专卖局要制定完善的区域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区县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加强舆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媒体加大对酒类法律法规和酒类市场整治情况的宣传,提高酒类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对重大假冒伪劣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在本市已建立的“12315”和“12365”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的基础上,市酒类专卖局设立举报电话62473781,各区县也要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严格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工作动态,重大情况及时上报,重大案件严肃查处。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下旬)为准备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县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0月上旬前上报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底)为整治阶段。全面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1月)为总结阶段。对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各区县有关职能部门于1月上旬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工作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5年2月至3月)为检查阶段。接受全国联合工作组组织的酒类市场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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