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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1-23

发文字号

浦社发[2008]卫字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8-01-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关于《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浦社发[2008]卫字5号

2008年1月23日

各街、镇:

  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沪卫基层[2007]2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浦东新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用试行减免,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
  经区卫生部门批准设置的各村卫生室。
  (二)减免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本市户籍郊区居民。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合作医疗卡和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是郊区居民在所在村卫生室减免门诊诊查费的凭证。结合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待参加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郊区农民所持的合作医疗卡全部转换为社会保障卡后,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的凭证仅为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
  从2007年8月1日起,参加本市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郊区居民持合作医疗卡或记录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到所在村卫生室就诊,可以减免门诊诊查费。
  本办法实施后,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就诊,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郊区居民到未建立合作医疗约定关系的其它村卫生室就诊的,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诊查费减免。

  三、减免费用额度及承担
  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额度,按4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浦东新区居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减免的门诊诊查费,由市财政承担1元,区财政承担1元,镇财政承担2元。减免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专项结算。

  四、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和信息报递
  (一)操作要求
  村卫生室在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注明门诊诊查费减免的金额,同时记录门诊诊查费减免明细信息数据(见附件1),并按照财务报表存档要求,与原始凭证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二)减免费用申报结算
  从2007年8月1日起,村卫生室按季度汇总费用减免情况,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与下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报送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时审核上报信息,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镇乡季度汇总表》(见附件3),与同月8日前上报至镇政府,并抄送区初保办(区合管办)。镇财政审核后,于同月15日前向村卫生室统一结付上一季度应由市、区、镇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区初保办(区合管办)汇总上报信息,经社发局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审核后,生成《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季度汇总表》(见附件4),与同月15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市、区财政承担的费用(2元/人次)纳入与当年功能区的财力结算,由功能区与各镇财政进行结算。
  (三)减免费用的审核抽查
  各级卫生、区镇财政部门建立对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统计、申报、结算、使用过程的监督机制。市卫生局、社发局组织对村卫生室门诊诊疗费减免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核抽查,并纳入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现有的审核抽查制度。凡查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减免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问题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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