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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07-04-04

发文字号

吉卫联发[200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4

颁发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的实施方案
(吉卫联发〔2007〕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八次全会精神,以实际行动推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善民生八项重点工作,按照省纪委“主动介入,积极服务,推动落实”的工作要求,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药监局,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执法监察,运用法律、纪律、监督、教育等手段,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推动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院和依法纠风工作,纠正和查处医疗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就医问题。

  二、执法监察的范围
  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站等)和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会计法》、卫生部提出的八条行业纪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三、执法监察的内容
  通过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一)非法行医、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问题;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法提供各类“鉴定”、“许可”以及其它资质证明问题;
  (三)医疗机构私收费、乱收费、乱开检查项目、开单提成和收“红包”等以权谋私、以职谋利问题;
  (四)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吃“回扣”和个别工作人员为厂(商)家担任代理问题;
  (五)对外租赁科室和承包科室问题;
  (六)非法采供血及非法使用血液制品问题;
  (七)违反药品、高值卫生耗材的采购及招投标规定,私自购进药品、高值卫生耗材及使用过期和伪劣药品问题;
  (八)医疗废弃物消毒、毁型和处理不彻底以及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问题;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管不力问题;
  (十)“小金库”问题及有案不查、压案不报问题。

  四、时间、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从5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5月初至5月底前结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二)检查阶段。自6月1日至7月底,各市(州)、县(市、区)对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9月初至10月底,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药监局赴各地区进行抽查。
  (三)整改阶段。自10月初至10月底,各级卫生局和被监察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11月10日前,将整改及对被监察单位责任追究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监察室。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和卫生、药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于治理商业贿赂,依法行政,依法纠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本次执法监察由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药监局统一组织,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负责,下查一级。执法监察工作要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与群众评议医院行风工作结合;与医院管理年工作结合;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结合;与查处案件和追踪督办案件结合。
  (三)密切配合,规范运作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运作。一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执法监察组,集中进行专业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执法监察的相关程序;二要结合实际,按照吉卫联发[2006]34号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案,搞好执法监察组成员内部的责任分工。分设医疗护理组、行政管理组、财务审计组,对被监察单位进行反馈时需先由各专业组“原汁原味”反馈,后由领队归纳成正式《反馈意见》,并要求表述清楚,用词严谨,切中要害,态度鲜明;三要对有案件线索的受检单位,有针对性地突出检查重点部位和环节;四要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请新闻单位参加,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公开曝光;五要文明执法,持证检查。可以进行暗查和隐蔽摄录,对要害部门的检查视需要可由被监察单位相关人员引领。医疗护理组在执行公务时需穿白大衣。
  (四)严肃纪律,违法必究
  这项执法监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责任;重点查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开单提成、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重点解决药品、高值卫生耗材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医疗单位使用过期药品和伪劣药品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要严格执法执纪,防止走过场,要做到不事先通知被监察单位、不听汇报(但收存),到达目的地可直接进入工作状态。不论是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律查处。坚决杜绝说情漏风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一定并案查处。各级监察机关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及时督办,限期办结。

  六、组织领导

  省级执法监察组织机构:
  组 长:刘海洋 驻省卫生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副组长:刘春荣 省纪委纠风室主任
  郭庆河 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张 义 省卫生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张熙智 省卫生厅纠风办副主任
  李俊周 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
  韩利民 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主任
  成 员:驻省卫生厅监察室干部1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1人
  省卫生厅纠风办干部1人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医政、监督、规财处的专职业务干部若干
  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监察室,办公电话:0431-82720394。

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药监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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