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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药品拟处理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11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3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药品拟处理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341号

2018年12月11日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8]1号)(见附件1)文件规定,现就《<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有关药品拟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至2018年12月13日(星期四),公示期3天。

  二、公示内容
  (一)附件2中公示的5123个药品,自2018年12月15日起,原《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支付信息停止执行。
  (二)附件3中公示的1519个药品,自2018年12月15日起,暂时统一划转至《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支付范围,并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附件3中的药品,如企业申请退出医保(工伤、生育)支付的,可向医保结算中心递交相关材料(附件4、6),依据企业申请,停止原《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支付信息,不再划转《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支付范围。如企业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可向医保结算中心递交相关材料(附件5、6)。
  (二)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情况及相关药品处理结果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公示期间在医保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并开通咨询电话(经办咨询电话:022-88271355;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23392429,23319343,23319243)。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二)公示文件及相关附件可通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及“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互动论坛功能模块”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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