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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1]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85号

2011年4月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认识《通知》的重要性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要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开展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等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结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向高校毕业生宣传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介绍劳动者维权方式和渠道。
  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5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附件: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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