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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1

发文字号

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1

颁发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2016年11月21日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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