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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承担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3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2016]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承担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医疗机构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6]71号

2016年6月1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残疾人联合会,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

  根据省残联等七部门《转发中国残联、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残联维权[2016]74号)的精神,经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推荐,并商当地公安局、残疾人联合会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14所医院承担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禾分部、漳州市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三明市第一医院、莆田市第一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龙岩市第一医院、宁德市医院、宁德市闽东医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仅承担上肢残疾人体检)。

  二、严格执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部分上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残联发[2016]16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开展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的体检工作。体检表按《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6号)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见附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交至车辆管理所,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属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业务。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     易必欣 0591-87850554

  省公安厅         程保森 0591-87099366
  省残疾人联合会   张  泉 0591-8766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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