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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3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2]0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36号

2012年10月13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制定下发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可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2013年6月30日。2013年6月30日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仍按照《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行。

  二、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我局将统一组织原有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延续工作,相关延续工作原则上根据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

  三、根据卫生部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及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仪器设备要求,详见附件。本市原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延续及新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将根据该仪器设备要求进行。

  四、取得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备案后可在本市从事相关服务工作。

  五、本市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严格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在延续期间要积极进行设备配置和人员培养,为资质延续工作做好准备。

  附件:上海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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